(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薛春林与陈秀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春林,陈秀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300号原告薛春林。被告陈秀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明珠东路1390-21号。负责人温吉波,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春林与被告陈秀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春林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春林撤回对被告陈秀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薛春林承担。审判员 朱继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