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青岛金钵鑫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青岛国隆昌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金钵鑫包装印刷有限公司,青岛国隆昌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1158号原告青岛金钵鑫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绳召兵。委托代理人桑寿增。委托代理人阚正吉。被告青岛国隆昌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庆。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金钵鑫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国隆昌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金钵鑫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国隆昌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青岛金钵鑫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旭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初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