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弘与许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弘,许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874号原告张弘,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许敏强,男,195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弘与被告许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弘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弘负担。审 判 长 翁 昕人民陪审员 陈 航人民陪审员 吴涵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友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