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崔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崔某。被告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张智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雅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