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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商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原告岳辉诉被告张炳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辉,张炳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商初字第482号原告岳辉,男。被告张炳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辉诉被告张炳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岳辉提供的张炳友的住所不能向张炳友送达法律文书且岳辉又不愿意缴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岳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8元,因驳回起诉,全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刚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人民陪审员  李孟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欣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