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袁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1858号原告袁某,男,1989年12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良山,淮安市淮安区范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女,1991年1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海波代理审判员 纪石平人民陪审员 任红彬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石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