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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熊吉平与田金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吉平,田金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37号原告:熊吉平,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田金辉,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吉平诉被告田金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吉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金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吉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吉平撤回对被告田金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吉平承担。审判员  余永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