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法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鸡东县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韩艳红、刘国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东县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艳红,刘国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鸡东县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龙翔,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玉华,职务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韩艳红,女,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刘国彪,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鸡东县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韩艳红、刘国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鸡东县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61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5.9万元,案件受理费13390元、保全费152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艳红向申请执行人鸡东县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45000元,申请执行人鸡东县雪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韩艳红、刘国彪暂无履行给付能力,且本案剩余执行标的数额巨大为由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现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61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德发审判员 刘 俊审判员 高玉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