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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4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婷婷诉张亚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4544号原告李婷婷,女,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亚生,男,1980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婷婷诉被告张亚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婷婷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婷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婷婷负担。审判员  杜占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