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上海闽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云浮市云城区长河石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299号原告上海闽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姬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小富,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浮市云城区长河石材厂,地址:云浮市。经营者冯小静,女,汉族,1964年6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委托代理人赵勇,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水弟,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闽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云浮市云城区长河石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闽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闽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就本案纠纷已达成和解为由自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闽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50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4025元(原告已预交4025元),由原告上海闽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丰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正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