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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商初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飞跃与徐韵芬、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跃,徐韵芬,陈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1697号原告:李飞跃。委托代理人:唐胜敏,浙江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韵芬。被告:陈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飞跃诉被告徐韵芬、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飞跃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飞跃依法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飞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飞跃负担。审判员  李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