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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东风与梁学军、赵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王东风。被告梁学军。被告赵粉花。原告王东风与被告梁学军、赵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风撤回对被告梁学军、赵粉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复数代理审判员  袁培海人民陪审员  梁汉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松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