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东风与梁学军、赵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王东风。被告梁学军。被告赵粉花。原告王东风与被告梁学军、赵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风撤回对被告梁学军、赵粉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复数代理审判员 袁培海人民陪审员 梁汉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松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