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周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495号原告:周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程长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学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