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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执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胜与梁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胜,梁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237号申请执行人胡胜,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花园村*组人。身份证号:4206211986********。被执行人梁俊,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襄城区欧庙镇梁西村*组人,现住址不祥。身份证号:4206211971********。申请执行人胡胜与被执行人梁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4日作出(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梁俊向申请执行人胡胜支付货款16050元及利息。本案于2015年7月3日公告向被执行人梁俊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俊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胜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梁俊与被执行人胡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胡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