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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民一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民一初字第676号原告黄某某,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罗凤娇,凌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向本院起诉后,又以自愿与被告梁某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77.8元,依法减半收取988.9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宗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月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