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民一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民一初字第676号原告黄某某,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罗凤娇,凌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向本院起诉后,又以自愿与被告梁某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77.8元,依法减半收取988.9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宗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月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