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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康玉德与王晓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康玉德。被执行人王晓安。申请执行人康玉德诉被执行人王晓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晓安(公民身份号码:××)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晓安(公民身份号码:××)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