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康玉德与王晓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康玉德。被执行人王晓安。申请执行人康玉德诉被执行人王晓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晓安(公民身份号码:××)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晓安(公民身份号码:××)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