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孙佰吉、孙世成与薛添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佰吉,孙世成,薛添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664号(2015)昌民一初字第664号原告:孙佰吉,男,汉族,1959年8月14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张项一,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世成,男,汉族,1984年9月22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张项一,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添文,男,汉族,1981年3月5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薛树声,男,汉族,1954年10月23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系薛添文的父亲。原告孙佰吉、孙世成与被告薛添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2015年7月14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佰吉、孙世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项一,薛添文的委托代理人薛树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佰吉、孙世成诉称:我们与薛添文同住在昌邑区某楼,该楼为独立单元集体一个房证,房屋一至六层,一层为公用楼道,二至六层每层为124.16平方米。薛添文违法独自将公用楼道改为营业用房某某鲜花店,使两名原告出行困难,损害了两名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薛添文拆除两名原告所住楼房楼道内的某某鲜花店。薛添文辩称:不同意两名原告的诉讼请求。2007年拍卖行对本案争议的楼房二至六层整体拍卖,一层整体拍卖,我与其他四位朋友一起将一层整体买下,共五户。我们五人协商一层由我使用,将北面的窗户改成门开了鲜花店,不影响楼道的出行。经审理查明: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某楼原是水产公司办公楼,为独立单元,共六层。2006年吉林市圣鑫拍卖有限公司受吉林市水产公司委托向社会公示进行整体拍卖。2007年6月21日,薛添文通过拍卖程序购得该楼东侧六层。在该次拍卖程序中,该楼二至五层被其他四人竞买获得。2007年9月25日,该单元五位业主经协商后同意一楼剩余公共面积由六楼业主薛添文使用。当年薛添文在吉林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安全监察部门办理了房屋拆改手续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花店至今。2010年11月17日,该楼五层业主赵某某与孙世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赵某某将该楼第五层卖给了孙世成。2010年12月26日,孙佰吉通过拍卖的方式购得该楼四层的房屋。2013年2月1日,该楼二层业主毛某某与孙佰吉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毛某某将该楼第二层卖给了孙佰吉。现孙佰吉、孙世成用上述房屋进行经营。孙佰吉、孙世成购买上述房屋时,该单元的通行条件与现在相同,东侧有一通行用的铁门,南侧和北侧不能通行。孙佰吉、孙世成主张东侧门外车比较多,其搬货不方便。薛添文家的车也停在附近,因此妨害通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孙佰吉、孙世成提供的房屋拍卖申请书、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房屋拍卖公证书、房屋买卖协议书、房产证,楼层平面图,照片3张,吉林市昌邑区房屋安全监查大队出具的关于孙佰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薛添文提供的公证书、协议书、收据、票据各一份,证人赵某某当庭证言,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根据孙佰吉、孙世成的诉讼请求和薛添文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薛添文家的鲜花店是否侵害了孙佰吉、孙世成的合法权利,是否妨害了孙佰吉、孙世成出行。本院认为:薛添文购买和使用房屋在先,其使用的一楼经当时的业主同意并办理了拆改手续和经营手续,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孙佰吉、孙世成通过拍卖和买卖的方式获得上述房屋,其在选择买卖标的物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认识��标的物的实际状况,并且在购买该楼时,楼房的通行条件与现在相同。孙佰吉、孙世成基于自己的选择购买上述房屋同时,也根据买卖行为承继了附属于该标的物的权利和权利的限制,因此两名原告主张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两名原告主张东侧门外车比较多,其搬货不方便。薛添文家的车也停在附近,因此妨害通行。因其他人员妨害通行与薛添文没有因果关系,薛添文的车是否妨害通行,与本案不动产物权纠纷的争议焦点没有关系,两名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上述事实。因此,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佰吉、原告孙世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佰吉、孙世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恒岩人民陪审员 吕吉英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齐永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