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金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临执字第1408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第一团队拟稿人:高永平份数:1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408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元,个体户。申请执行人陆万军,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刘茂茹,个体户。被执行人李东华,成年,个体户。被执行人闫的强,成年,个体户。被执行人李春雷,成年,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刘金元、陆万军、刘茂茹申请执行李东华、闫的强、李春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行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健执行员 张维林执行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永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