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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3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与吴小彬、余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3767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892-3。法定代表人荣增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XX,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吴小彬,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余淑,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陈小虎,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与被告吴小彬、余淑、陈小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在本案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何凌云人民陪审员  梁庶民人民陪审员  冉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