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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乔某甲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甲,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乔某甲,男。委托代理人:陈岩、付鑫茹,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原告乔某甲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昭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岩、付鑫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某甲诉称,2001年5���,我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于2013年3月份居至今。现我们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女儿由我抚养。被告王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乔某甲与被告王某某于2001年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2003年12月24日在曲阜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生育大女儿,取名乔某乙;生育二女儿,取名乔某丙。婚后双方感情较好,近年因双方缺乏沟通,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逐渐产生矛盾。2013年2月,原告去河南打工,由此分居至今。原告遂于2015年8月13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女儿由其抚养。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双方夫妻关系的基础。原、被告从结婚后至今以达10余年之久,且生育两个女儿,���女儿还不到三岁,双方的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近年来双方由于缺乏沟通和信任,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无不可调和的根本性矛盾,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关心、互相支持、互相信任并加强沟通,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乔某甲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乔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昭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