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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16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小玲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玲,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678-1号申请执行人赵小玲,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南一路8号。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路194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收入1377.8元(本金1327.8元、执行费50元);二、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被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盛晓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