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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4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宁波美晟电器有限公司、余姚市城区美司达家用电器厂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宁波美晟电器有限公司,余姚市城区美司达家用电器厂,严四军,张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288-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代表人:薛星跃。被执行人:宁波美晟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四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余姚市城区美司达家用电器厂。代表人:严四军,经营者。被执行人:严四军。被执行人:张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余马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5500000元,支付利息546963.52元。支付案件受理费541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负担执行费57635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波美晟电器有限公司、余姚市城区美司达家用电器厂(个体工商户)、严四军、张湘银行存款6163727.52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联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多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