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青岛恒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恒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15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恒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青岛恒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三洋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被执行人已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执行的(2010)南商初字第20517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已没有执行依据,应依法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青岛恒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