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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保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重庆金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重庆市立鼎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金材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市立鼎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保字第00454号申请人重庆金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梨树湾5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5737-2。法定代表人王华北,重庆金材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妍,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市立鼎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工业园区尚科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4748543-X。法定代表人李有强,重庆市立鼎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重庆金材物流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市立鼎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立鼎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重庆金材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款,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广场支行存款3000000元(账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娄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