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木扎依提.买买提明与林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1613号原告:木扎依提.买买提明,男,维吾尔族,2007年5月23日出生。监护人:阿米尼姑托合提,女,维吾尔族,1978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伊斯拉伊力.艾买提,新疆纳迪尔律师事务律师。被告:林龙,男,汉族,1964年4月25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楚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学平,该公司经理。原告木扎依提.买买提明诉被告林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木扎依提.买买提明、阿米尼姑托合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木扎依提.买买提明、阿米尼姑托合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木扎依提.买买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2元,减半收取681元,由原告木扎依提.买买提明承担。审判员 姚艳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