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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石法执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柳与吴委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石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柳,吴委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石峰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执字第725号申请执行人杨柳。被执行人吴委军。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石峰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申请执行人杨柳与被执行人吴委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石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2015年9月20日,因被执行人吴委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石峰支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本院(2015)株石法执字第725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杨柳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杨柳与被执行人吴委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石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