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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2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X诉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王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2248号原告王X。被告王XX。原告王X诉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XX于2014年6月13日、2014年7月12日、2015年4月14日,分三次向我借款共计人民币14275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三份,欠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42750元及利息。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王XX的准确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王XX的准确地址,致案件无法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案件诉讼费用315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昕昕人民陪审员  蔺慧群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