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8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方熙与詹飞燕、方建雄、陈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熙,詹飞燕,方建雄,陈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825-2号申请执行人方熙,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詹飞燕,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城厢区人,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方建雄,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莆田市城厢区人,居民,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陈忠,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居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熙与被执行人詹飞燕、方建雄、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396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2015年4月至9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詹飞燕所有的坐落莆田市涵江区房屋及车位各一处,被执行人詹飞燕所有的坐落莆田市荔城区房屋各一处,已被本院另案【(2015)涵执字第596号】查封。被执行人詹飞燕所有的坐落霞林房屋一处,已被本院另案【(2015)涵执字第1613号】查封。被执行人詹飞燕所有的坐落霞林车位一处,已被本院另案【(2015)涵执字第1612号】查封,上述房产目前正在司法处置中。另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2015年4月29日本院作出(2015)涵执字第825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月至9月期间共扣划被执行人陈忠银行存款人民币22627.59元,被执行人陈忠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缴纳执行款人民币20万元(执行款共计人民币222627.59元),转为执行费人民币22400元及诉讼费人民币232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177027.59元。又查明,被执行人陈忠有两辆汽车(闽B×××××、闽B×××××)。2015年6月5日,本院作出(2015)涵执字第825-1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忠所有的闽B×××××、闽B×××××各汽车一辆,因该车目前去向不明,无法实施扣押。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39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