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8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以宏与马鞍山市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以宏,马鞍山市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878号申请执行人:王以宏,男,1964年8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孙钱军,该公司经理。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汤阳村村委会价值20684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