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州中民终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东风、蔡远秀与广水市城郊乡长辛村民委员会、陈训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东风,蔡远秀,广水市城郊乡长辛村民委员会,陈训全,陈训兵,刘全义,付世涛,刘全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州中民终字第000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东风,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蔡远秀,女,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系陈东风之妻。委托代理人张栋梁(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广水市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水市城郊乡长辛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付继安,该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训全,男,195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陈训兵,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刘全义,男,194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承芳(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女,194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系刘全义之妻。原审第三人付世涛,男,195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刘全华,男,195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陈东风、蔡远秀因与被上诉人广水市城郊乡长辛村民委员会、陈训全,原审第三人陈训兵、刘全义、付世涛、刘全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1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峻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耀、叶勃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水市人民法院(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18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水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给上诉人陈东风、蔡远秀。审 判 长 孙峻代理审判员 王耀代理审判员 叶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万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