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戴其宝与张荣、戴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其宝,张荣,戴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722号原告戴其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丰荣,瑞安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荣。被告戴爱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其宝与被告张荣、戴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其宝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其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戴其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董利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