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沈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420号原告沈某,女,汉族,生于1950年3月20日。被告朱某,男,汉族,生于1949年6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超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东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