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传富与宋远征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富,宋远征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2021号原告:王传富,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赵春礼,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远征,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王传富诉宋远征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红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传富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春礼、被告宋远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传富诉称:我与被告2001年3月19日签订土地转包协议书,协议约定我的承包地0.16亩转包给被告管理收益,转包期为长期,每年租金为230元。因为我去外地打工,每年给被告要转包费,被告以没有收益盈利为由,推拖不给,故诉讼来院,请求判令:1、被告中止转包协议,偿还土地转包费3450元,并返还原告的土地0.16亩。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宋远征辩称:合同签署是事实,转包协议没有实际履行。我租地的目的就是垒个院子,当时原告要求留一条生产路,因此产生分歧,我没有实际使用这块地。协议签订后被告在上述地块栽了杨树,后来刮风杨树把我家房上的瓦给碰坏了,我把南边的几棵砍了,没有砍北边的。这0.16亩一直由原告栽树,我没有使用该土地,不存在返还转包土地问题,我不同意给付土地转包费。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3月19日签订土地转包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的承包地0.16亩转包给被告管理收益,转包期为长期,每年租金为230元。协议签署后,双方因留生产路及是否改变该土地用途发生争议,原告不同意改变该土地的用途。合同签订之后被告既未在该地块种植树木和农作物也未进行任何建筑施工。原告在起诉书中也自认被告一直没有落实该承包协议。本院认为:本案的原被告虽于2001年3月19日签署了土地转包协议书,但之后双方就该土地的用途产生争议,被告未使用该宗土地,原告也从未收取过租金。原告在该地块继续种植树木说明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转包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能支持。在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屋檐滴水流经该宗土地和被告曾堆放物品,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传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红 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