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邵琤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琤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东刑初字第39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琤,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日被浙江省景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009年10月10日经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2011年5月24日假释考验期满。现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5)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琤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美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间,被告人邵琤在被害人张某不知情之下,冒用其卡号为62×××08的光大银行信用卡,在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龙老二超市等地刷卡套现5次。截止2015年2月9日,累计透支本金11667元。案发后,被告人邵琤已归还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1575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邵琤的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银行流水账单;证人钱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邵琤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邵琤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合法持卡人同意,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琤案发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琤被判处有期徒刑,在被宣告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就本案情节适用法律提出的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邵琤案发后能积极退赔,本院将酌情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琤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炳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