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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9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920号原告:孙某某,女,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史某某,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初春光代理审判员  何 妍人民陪审员  迟义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