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苏磊与黄海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磊,黄海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788号原告:苏磊。被告:黄海荣。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收到原告苏磊诉被告黄海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租赁场地位于后湖××××附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新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怡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