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昌执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梁堂容与范嗣友、冯维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堂容,范嗣友,冯维,唐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1140号申请执行人梁堂容。被执行人范嗣友。被执行人冯维。被执行人唐星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范嗣友、冯维、唐星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借款200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范嗣友、冯维、唐星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本案与本院(2015)隆昌执字第1138、1139、1107号案件被执行人相同,本院决定四案合并执行,四案执行款项共计6000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唐星伟在隆昌惠仁医院有租金收入,有被执行人唐星伟与隆昌惠仁医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唐星伟在隆昌惠仁医院的租金收入,以60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邦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力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