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刘希海与李国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希海,李国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208号申请执行人刘希海。被执行人李国学。本院在执行刘希海与李国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国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初字笫00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沈跃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