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4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易改红与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计家村村民委员会、计家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改红,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计家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计家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4197号原告易改红。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计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计家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贾军印,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计家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计家村二组)。负责人郭广平,系该村民小组组长。原告易改红诉被告计家村委会、计家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改红诉称:自己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2015年6月28日,被告计家村二组在给每位村民分配土地补偿款10269.9元,但未给付原告,现要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其土地补偿款10269.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计家村委会、计家村二组辩称:土地补偿款方案是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的,原告系出嫁女,只能享受50%的分配份额。经审理查明:原告易改红自出生其户口一直在被告村组,原告于2014年3月9日与城镇居民李新登记结婚。2014年5月被告村组部分土地因修建西成高铁、科技路被国家征用,每亩土地补偿款53000元。2015年6月,被告计家村二组给村民每人分配征地补偿款10269.90元,但以原告系嫁城女为由,只给原告分配了该征地补偿款之50%。原告认为二被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于2015年8月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给付其征地补偿款5134.90元,并向法庭提供了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合疗证等证据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其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之事实。被告计家村委会、计家村二组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可无异议,但以辩称理由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因二被告在第二次开庭时未到庭,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书证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易改红出生后户口一直落在被告村组,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具有被告村组村民主体资格,应该享受其他村民所享有的一切村民待遇。被告计家村二组在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时,以原告系嫁城女为由未给其足额分配征地补偿款之行为已构成侵权。被告计家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对其内设村民小组具有建议、组织、管理义务,对计家村二组上述具体侵权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应对计家村二组之侵权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之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计家村第二村民小组一次性给付原告易改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分配款5134.90元二、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计家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计家村第二村民小组承担的上述给付责任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计家村第二村民小组承担28元,其余28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让审 判 员 薛兵兵人民陪审员 李运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新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