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8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军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8369号原告周军,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刘溯源,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梁志祥。委托代理人王萱,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云勇,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周军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就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XXX号百度大厦2层,故本案应该移交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因被告侵权提起的侵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原告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XXX号5B,属本院辖区,本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异议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惜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