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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何傅峰与胡军修理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傅峰,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何傅峰,男,1970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被执行人胡军,成年,男,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财产,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文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