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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公司与刘光辉、刘桂芳、刘华云、鑫田融资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县花镇恒源大道花城广场C幢。组织机构代码:76230172-3。负责人:苗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光辉,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绵阳市涪城区人,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刘桂芳,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绵阳市涪城区人,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刘华云,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绵阳市涪城区人,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市高新区鑫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田融资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53128-7。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54号。法定代表人:钟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光辉、刘桂芳、刘华云、鑫田融资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光辉、刘桂芳、刘华云、鑫田融资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即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支付能力后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助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存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