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民初字第2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吴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2409号原告吴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某负担(已缴纳)。审 判 员 苏胜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刘丛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