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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民初字第2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吴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2409号原告吴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某负担(已缴纳)。审 判 员  苏胜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刘丛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