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执字第009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杭州茧都丝绸旅游品有限公司与张保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茧都丝绸旅游品有限公司,张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滨执字第0093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茧都丝绸旅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龙井路2号。法定代表人高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旻,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保龙。申请执行人杭州茧都丝绸旅游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锡滨商初字第0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张保龙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给付杭州茧都丝绸旅游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3490元。二、张保龙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给付杭州茧都丝绸旅游品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金193490元自2012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保龙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杭州茧都丝绸旅游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871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向包括江苏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在内的多家银行、无锡市房屋登记中心、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后得知,被执行人名下并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信息,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尚未执行到位19871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锡滨商初字第0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志如执行员 裴 焘执行员 项 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伟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