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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江民初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郭玉梅诉李衍彬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梅,李衍彬,李衍明,李衍贵,李衍武,李衍秋,李衍杰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江民初字第2086号原告郭玉梅,女,194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被告李衍彬,男,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李衍明,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被告李衍贵,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被告李衍武,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被告李衍秋,女,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被告李衍杰,女,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原告郭玉梅诉被告李衍彬、李衍明、李衍贵、李衍武、李衍秋、李衍杰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承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玉梅、被告李衍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衍彬、李衍明、李衍贵、李衍武、李衍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玉梅诉称,被告李衍彬、李衍明、李衍贵、李衍武、李衍秋、李衍杰是她的子女。他今年七十六岁,现与被告李衍杰共同生活。她患有脑血栓后遗症、心脏病,最近患脑干梗死,住院2个月,花医疗费14,308.24元。出院后需专人护理,每月需支付2,000元护理费。现要求六被告共同负担医药费14,318.24元;每月专人护理费2,00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原告郭玉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1年12月13日(2011)龙江民初字第624号判决书,用以证明六被告每人每年给付100元赡养费太低,现需雇用保姆照顾每月费用2,000元;2、14张医疗费收据,用以证明2015年7月份住院和门诊共花医疗费14,318.24元。被告李衍杰辩称,她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衍杰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李衍彬、李衍明、李衍贵、李衍武、李衍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李衍彬、李衍明、李衍贵、李衍武、李衍秋、李衍杰是她的子女。他今年七十六岁,现与被告李衍杰共同生活。她患有脑血栓后遗症、心脏病,最近患脑干梗死,住院2个月,共花医疗费14,308.24元,均由被告李衍杰垫付。本院认为,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子女对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父母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被告李衍彬、李衍明、李衍贵、李衍武、李衍秋、李衍杰对原告郭玉梅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故原告请求六被告共同负担医疗费14,318.24元,本院予以支持;针对原告每月需专人护理费2,000元的主张,因未能举证,所以本院不予支持,但可以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对原告生活上的照料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郭玉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4,318.24元,由被告李衍彬、李衍明、李衍贵、李衍武、李衍秋、李衍杰各负担2,386.37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郭玉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李衍彬、李衍明、李衍贵、李衍武、李衍秋、李衍杰各负担8.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代理审判员  刘承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