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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4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彭某与李某1、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李某1,李某2,牛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4079号原告:彭某,男,1989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某1,女,1989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某2,男,1958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牛某,女,1960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牛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喻可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佳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