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林华杰、龙翠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林华杰,龙翠凤,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超群五金家具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43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分)440600000019410。负责人蒋振流,行长。诉讼代理人刘德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该行职员。诉讼代理人张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该行职员。被告林华杰,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公民身份号码×××7114。被告龙翠凤,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公民身份号码×××7123。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超群五金家具厂,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注册号:440681600508795。经营者林华杰,系本案被告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林华杰、龙翠凤、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超群五金家具厂(以下简称超群家具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因三被告下落不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刘德平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庭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林华杰签订《个人抵(质)押贷款额度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个人抵押贷款额度50万元,有效期为五年。该协议第十条约定,因履行该协议而产生的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2012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龙翠凤签订《个人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由被告龙翠凤提供座落于顺德区龙江镇世埠居委会龙洲路114号宝翠庭14座501号为上述贷款在贷款本金为572822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息和诉讼费、律师费等(抵押合同第三条2项)。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4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林华杰签订两份《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分别向被告林华杰贷款10万元及40万元,期限12个月,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每满12个月,利率调整一次,按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第一个浮动周期月利率为6.5‰,按月结息和付息,若未按约还款,按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等。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被告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即视为被告违约,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2012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龙翠凤、超群五金厂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龙翠凤、超群五金厂对被告林华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50万元,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息和诉讼费、律师费等(合同第二、三、四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林华杰未依约还款。到2015年6月9日已连续拖欠9期。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林华杰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林华杰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息436066.69元,其中本金422581.43元,利息13485.26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6月9日,从2015年6月1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逾期利率计算);二、原告对被告龙翠凤提供抵押的座落于顺德区龙江镇世埠居委会龙洲路114号宝翠庭14座501号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龙翠凤、超群五金厂对被告林华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三被告均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本案两份《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均约定:重新定价日为实际放款日在重新定价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为当月最后一日为重新定价日,实际放款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按实际放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重新确定本合同贷款利率;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实际天数×日罚息利率;借款人应按月付息,前11个月每月归还不低于贷款金额的1/36,到期一次性归还剩余本金。另查明二:本案《个人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龙翠凤将位于顺德区龙江镇世埠居委会龙洲路114号宝翠庭14座501号的不动产为涉案贷款提供最高额本金572822元的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中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它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抵押人不得以此抗辩债权人。2012年5月22日,上述房产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证书为: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0312010255号。另查明三:本案两份《个人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担保范围中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保证期间为《个人抵(质)押贷款额度协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它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保证人不得以此抗辩债权人。另查明四: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发放借款合计50万元。两笔借款均于2015年8月20到期。到期后,被告林华杰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暂计至2015年10月15日,被告林华杰拖欠原告借款本金422581.43元,利息合计28411.25元(其中应收利息15358.54元、拖欠本金的罚息12288.29元、应收利息的罚息764.42元)。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个人抵(质)押贷款额度协议》、《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个人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均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权利义务。一、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约定,被告林华杰得到贷款后应每月归还当期本息,而其至2015年6月9日已连续拖欠9期,且借款到期后亦按约未归还借款本息,依合同属违约行为,应支付全部所欠本金、利息。故,原告对此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率。本案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借款的实际发放日为2014年8月20日,则根据双方的约定推算,该日后的每年8月20日为利率重新定价日。其中,第一个浮动周期即2014年8月20日至2015年8月19日的年利率为7.8%(月利率6.5‰),其后每年8月20日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即为该浮动周期适用利率,罚息则为上述浮动周期适用利率基础上再上浮50%。二、担保责任1、抵押本案《个人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龙翠凤将位于顺德区龙江镇世埠居委会龙洲路114号宝翠庭14座501号的不动产为涉案贷款提供最高额本金572822元的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含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且已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为抵押权人。借款人被告林华杰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原告有权行使抵押权利,由于本案借款本金未超过572822元,因此,原告就案涉债务对上述抵押物的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保证本案二份《个人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涉及二组保证人,分别为龙翠凤、超群家具厂,均为案涉债务提供最高额本金50万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均包含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现借款人被告林华杰未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保证责任尚在保证期间内,且本案借款本金未超过50万元,则以上二组保证人应依约分别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抵押顺位根据本案抵押合同及保证合同的约定,原告可以就抵押人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权决定担保权利实现顺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华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422581.43元及利息(暂计至2015年10月15日共计28411.25元;从2015年10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年8月20日为利率重新定价日,上述日期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再上浮50%即为该浮动周期适用利率);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龙翠凤提供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世埠社区居民委员会龙洲路114号宝翠庭十四座501号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超群五金家具厂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龙翠凤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7842元,财产保全费2700元,合计10542元,由被告林华杰、龙翠凤、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超群五金家具厂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明敏代理审判员 王 思人民陪审员 刘敏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林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