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存社与谢宗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陈存社。被告谢宗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存社诉被告谢宗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存社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存社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存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陈存社负担。审判员 马同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