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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存社与谢宗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陈存社。被告谢宗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存社诉被告谢宗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存社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存社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存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陈存社负担。审判员  马同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