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行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曹永杰与赵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执行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杰,赵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石家庄维宝莱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赵行初字第00038号原告曹永杰。委托代理人顾灵强,石家庄市赵县宏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郝英彪,局长。委托代理人焦秋果,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法律顾问。第三人石家庄维宝莱纺织有限公司。地址赵县赵元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豁彦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海生,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永杰与被告赵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第三人石家庄维宝莱纺织有限公司保险事业管理机关不履行给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永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吕占波审 判 员 周海洋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