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春海与葛向东、王兰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海,葛向东,王兰婷,季文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984号原告李春海,农民。被告葛向东,农民。被告王兰婷,农民。被告季文学,农民。原告李春海与被告葛向东、王兰婷、季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新所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春海到庭参加诉讼,葛向东、王兰婷、季文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春海诉称:被告一葛向东与被告二王兰婷是夫妻关系。2013年8月29日被告一葛向东与被告二王兰婷由被告三季文学担保,向原告李春海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按月息2%计息,一次性还清本息。后原告多次和被告等人协商还款事宜,被告一葛向东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还款。作为担保人的被告三季文学也一直未有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葛向东作为借款人应承担还本付息的直接责任。被告王兰婷与被告葛向东是夫妻关系,作为共同借款人,被告王兰婷有还款义务,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季文学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借款的本息。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14400元(利息从2013年8月30日按月息2%计算至还款日),共计人民币44400元。被告葛向东、王兰婷、季文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春海在庭审中提交的1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李春海现金¥30000,大写:叁万元整。息2%。借款人:葛向东、王兰婷。担保人:季文学。2013.8.29”。原告李春海在庭审中称借款口头协议偿还期限是二年。以上事实,有原告李春海的庭审陈述及其提交的《借条》1份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李春海与被告葛向东、王兰婷及季文学之间的借贷及担保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葛向东、王兰婷应当承担共同向李春海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利息为月息2%,双方借款时间为2013年8月29日,原告李春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14400元的请求不违反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春海与被告季文学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季文学对本案借款本息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葛向东、王兰婷、季文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葛向东、王兰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李春海支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14400元,合计44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季文学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被告葛向东、王兰婷、季文学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1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林婷婷书 记 员 刘 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5页共5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